二、坚持市场导向,支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与自主创业
(三)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机制,推进高校毕业生资源配置的市场化进程。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逐步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通过组织选派、考录、招聘、支援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县以下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农村和社区就业。
(四)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农村、进社区工作,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推动“三农”工作的顺利进行。要结合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通过选派、选聘等形式,安置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五)引导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鼓励全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要把企业发展战略与人才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把接收高校毕业生作为改善职工队伍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根据需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六)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要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社会保障等信息服务。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或自主择业营造氛围,疏通渠道,创造条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就业政策和保障措施
(七)从 2006年起,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每年应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就业。力争用3-5年时间,在全市基本实现每个村和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要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使用工作,将他们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对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市、区(县)两级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到社区就业的,其薪酬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按相关政策规定共同解决。
(八)实行各级党政机关接收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从事实践锻炼工作包干责任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每年向各区县、各有关部门下达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名额,由各区县、各部门负责推荐落实这些毕业生实践锻炼的单位及岗位。完成任务情况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毕业生实践锻炼时间为 1年,从事实践锻炼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发给生活补贴,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期满后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公开录用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也可实行占编聘用,未被安置的,市场自主择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