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穗港局〔2004〕116号 2004年10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称《
行政许可法》)和《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一个窗口对外制度
第三条 需要本局内设不同机构共同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由一个窗口对外受理许可申请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本局承担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的工作部门,为窗口责任部门。窗口责任部门应当作好各个环节的协调工作,制定窗口共同的管理职责,并配备必要的窗口服务设备设施。
第五条 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待来我局申请行政许可的相关人员,由窗口责任部门出具加盖广州港务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责任部门应根据行政许可类别,分别转达相关处室前来局办证中心受理。
第三章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七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方式,将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在办公场所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