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要继续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既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又要听取实际工作部门的意见;既要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既要听取省、市各部门的意见,又要听取县(区)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改进方法、注重实效,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践,了解社情民意,掌握第一手材料,使立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程序和方法,拓宽公众参与渠道,适当增加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数量,尝试举办立法听证会,逐步建立听取和采纳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制度。要探索开展政府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使之制度化。要完善公众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准确把握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时机。

  三、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工作效率。 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有关部门对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法制办要加强协调,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论证会等途径,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部门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事项,国务院、省、市政府已经作出决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再通过任何途径提出不同意见。此外,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过程中,法制办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市政府 2006年的立法工作任务很重,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出台的重点立法项目的起草任务,如期报送市政府审查;不能如期完成的,起草部门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对《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要求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其他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抓紧研究起草工作。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需要对立法项目作出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请示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列入《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及时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指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