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申请低保和享受低保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
3、试点区县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的,视不同情况可继续享受原低保待遇。其中,月收入350元(含350元)以下的低保对象在其获得稳定收入的一年后,根据家庭收入变化情况按低保程序重新核定,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其低保资格。月收入351元-650元的,在其获得稳定收入的半年后,重新核定,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其低保资格。月收入650元以上的,在其获得稳定收入的3个月后,重新核定,超过低保标准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4、建立社区公益性考勤登记,要求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按规定参加社区公益性活动(劳动),公益性劳动以治安、环保、卫生等社区服务为主。劳动时间原则上一月不少于2次(或7小时)。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参加公益性活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禁止无劳动能力的人员顶替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公益性劳动。
5、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05〕177号)精神,低保对象零就业家庭就业的可享受就业援助、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培训补贴、社保补贴。
四、要求
1、试点区县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社会公平的高度出发,重视试点工作的开展,要结合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同时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2、试点区县的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相互之间的衔接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低保对象和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人员的就业服务、失业状况和就业岗位、就业意向等情况,便于对低保对象有针对性的实施动态管理。低保对象享受有关待遇和取消待遇要严格按照低保工作申请、审核、审批的程序进行,同时要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试点区县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建立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就业服务台帐,对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做出标识,及时汇总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报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据此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就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
4、试点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要组织开展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提供用工信息、开发就业和社区公益性岗位。通过企业吸纳、灵活就业和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促进低保对象和申请低保人员就业和再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