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对临时性设施、公务船码头、护岸和小型杂货码头(沿海港口岸线1000吨级及以下、内河港口岸线500吨级及以下)等港口设施使用岸线不需提供以上第二项内容的资料,但应提供项目方案设计说明书。
项目在工可阶段应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九条、第
十条的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建设其他工程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广州港务局受理申请,在20工作日内作出审批,不予审批的作出书面通知。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和建设其他工程使用深水岸线的,由广州港务局受理申请并征求广州市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在20工作日内(未包括征求意见的时间)报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第八条 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拟需建设码头等配套工程,若在审批或核准中没有明确码头具体建设内容的,应办理岸线使用审批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评审会,应邀请与项目有关的部门参加,评审会可由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管理部门或广州港务局主持,小型项目和改造项目也可由业主主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审意见应报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报市或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必须报广州港务局预审。
第十条 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属危险品码头及设施的,在建设前应向广州港务局申请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建设的专项审批;属非危险品码头及设施的,在建设前应将有关工程设计资料报广州港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港口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文件,应报广州港务局备案;属公开招标的,经加盖广州港务局招投标管理专用章后方可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