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穗港局〔2005〕213号 2005年10月17日 广州港务局)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口水运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港口建设秩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是指各类码头、船坞、船台、滑道、防波堤、导流堤、护岸、人工岛等水工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是指工程项目使用岸线的审批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港口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监督管理,审查参与水运工程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资质要求以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和广州内河港口范围(以下统称“管辖区域范围”)内的水运工程建设管理活动。
广州港港区是指经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审批公布的《广州港总体规划》中的陆域港界和水域港界范围;广州内河港口是指广州港港区以外的市行政区的河道两岸范围。
第四条 广州港务局负责管辖区域范围内水运工程建设管理的实施。
第五条 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岸线必须向广州港务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使用岸线申请报告;
2、使用岸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岸线使用评估报告(包括使用港口岸线的规模、性质、功能以及相关图纸等)及评审意见;
3、拟建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
4、陆域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或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规划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