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认真落实巡查制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环境监察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企业建立档案,特别要加大对居民集中区、环境敏感区内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对化工、制药、制革、冶炼、油(气)库、采选矿等重点污染行业和容易引发污染事故的企业继续实行重点监控,完善环境应急措施,成立环境应急队伍,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对重大疑难的环境违法案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重要信访案件,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要严格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不断完善全市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提高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客观性,实现环境监管的科学化、信息化和制度化。
3、进一步加强污染在线监控,落实责任追究。对突出的环境问题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污染隐患和薄弱环节,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积极采取果断措施,力争将环境污染事故消灭在始发阶段,彻底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对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不当、不力,而造成危害和影响,以及对事故不报、迟报、漏报、瞒报的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严格按照监察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4、以饮用水安全为重点,加强重点水源区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管理、水源地保护、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地下水保护、水环境监测等各项工作。要充分认识保障饮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力度,抓好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区专项检查,采取拆除、搬迁、关停、限期整改等措施,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严格保护水源地环境安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量与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着重抓好湟水河、北川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切实做好湟水河流域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总体规划项目的实施,加快建立全流域污染监测、预报和防治体系。特别是湟中县上五庄镇土法选金活动,将对西纳川河及下游的五水源产生污染隐患,一定要坚决查处,彻底解决好饮用水源水质安全隐患问题,切实加强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