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环保执法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工作,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专项行动和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以及以化工、冶炼等高危行业的重点环境安全大检查,清理和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对违反环保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企业的查处力度,绝不手软。要积极查处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油、气、烟、水污染等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保问题。要限期清理污染严重的企业和项目,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或污染反弹率较高地区实行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权。所有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要求,努力实现增产减污。各级政府依法赋予环保部门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行使查封、扣押关键设施等强制执行权,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按照“分级管理、上下联动、协调有序、权责一致”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市、县(区)两级环保执法的关系,加强执法督查,建立联合执法快速查处机制,提高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4、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宣传舆论部门,要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抓好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要加强干部教育,着力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综合决策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等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环境法制普及教育以及环境警示教育,使环境保护更加深入人心,成为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污染事故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将加强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和防止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确保万无一失。
1、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当前,各级环保部门要组织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重点污染源和生产、运输、销售、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及放射源进行全面排查,特别要加强对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工业园区等敏感区域周边单位的排查,重点检查其环保措施、应急预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要一个一个进行检查,全面掌握其环境安全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排查中发现未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要督促尽快制定落实;对已有应急预案的,要进一步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高效性和可操作性;对手续不完备、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要督促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要进行挂牌督办。其中,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和经营,待完善有关手续,整改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手续和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消除安全隐患,并确定专人抓好落实,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