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完善监督机制,把环境监管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不断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完善环境监管机制,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把环境监管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1、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职责。要建立健全政府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一是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制,形成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分工负责的齐抓共管机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加大对各职能部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力度;督促查处突出的环境问题;强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建设,不断从体制上加强环境监管的能力建设。二是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确保辖区内环境安全,组织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增强应对环境安全事件的敏锐性和责任感。要建立环境应急长效工作机制,健全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对环境污染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启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赶赴现场,切实保证监测、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发现早、动作快、抢救及时,将环境污染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三是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要提高对环境安全主体责任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污染故事应急预案,提高单位防范和处置污染事件的能力,对单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实行环境污染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并承担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四是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环境监管制度,责令严重污染单位限期治理和停产整治,负责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提出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
2、落实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综合决策和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坚持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监管机制,对重大的政府决策涉及环境问题的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与协调机制。二是加强环境监管制度。要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和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和限期治理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环境监管制度。三是健全考核机制。推行和完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将环保绩效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内容,作为选拔干部任用的依据,落实领导干部环保责任追究制度。四是完善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全市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空气质量、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群众参与创造条件。加强群众和舆论监督,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实施重点企业环境行为定期公布制度。对涉及群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征求群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五是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落实联合办案、案件移交移送等制度;完善政务公开,落实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实行“阳光执法”;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