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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按照《青海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各州(地、市)人民政府对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州长、行署专员、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我省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相关指标和各州(地、市)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地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各州(地、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率,与州(地、市)政府签订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年终进

  行考核。考核标准为:

  (一)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州(地、市)行政区域内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面积与质量。

  (四)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方法

  (一)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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