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52号文件精神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 二○○六年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保护耕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一直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建立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必要措施,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利国利民的大事、实事来抓,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涉及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抓紧做好耕地保护的工作。各级国土资源、农业、监察、审计和统计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责任感,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沟通,搞好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耕地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统筹安排,务求实效
耕地保护工作目标考核要做到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层层签订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同时,要增加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和产出率。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
单位的法定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督促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按照青政办[2004]143号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