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鲁煤安管〔2009〕29号)
各省属煤炭企业,各市煤炭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确保煤炭企业依法生产,根据《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煤炭法〉办法》等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要求,决定对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全省范围内持有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各类煤矿(列入2009年关井计划的矿井,不再进行年检)。
二、年检内容、标准及档次
年检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等要求执行。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年检方法
年检采用自检、全面检查及抽检的方法。
1、自检:煤炭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由矿长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按照年检内容、标准进行全面自检,写出自检报告,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见山东煤炭网-安全生产-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表格),上报负责组织年检的煤炭管理部门(或矿业集团公司)审查。
2、全面检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矿业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听取被检矿长对本单位贯彻执行《
煤炭法》、《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生产状况以及自检情况的汇报;按照年检内容和标准逐条逐项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汇报及检查情况,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及年检结论,加盖公章报上一级年检机关审查。
3、抽检: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生产煤矿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检;抽检确定等次与上报等次不符超过20%的,有关单位应重新进行全面年检;对抽查矿井在《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填写年检问题、处理意见和年检结论。
四、年检时间安排
1、四月底前,各煤炭企业完成自检工作,将《自检报告》 和所填《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申请表》上报负责其年检工作的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或矿业集团公司)。
2、六月底前,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矿业集团公司和省监狱管理局完成所管辖煤矿的全面检查,提交年检总结,填写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
3、七月中旬开始,省局对年检矿井进行抽检。
4、八月,省局对全省年检矿井集中办理年检手续。
五、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及矿井通风能力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