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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

  全省年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左右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第一阶段: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09年5月~2009年6月)。各市煤炭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省煤炭局等七厅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鲁煤发[2007]63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委办[2008]19号)、《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要求和有关法规标准,制定全市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并通过多种媒介进行广泛宣传。督促辖区内所有小煤矿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制定本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编制要点附后),并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审核。
  煤矿企业根据审核后的实施方案,针对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监测监控、管理体系等方面开展全面自查,向所辖煤炭管理部门提出自查报告,并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瓦斯隐患,要立即整改,严防隐患发展演化为事故。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及监控措施“六落实”。
  第二阶段:集中“会诊”和整改实施阶段(2009年7月~2010年6月)。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瓦斯防治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用一年时间,以各小煤矿的瓦斯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基本依据,对所在地区的小煤矿进行全覆盖的“会诊”,并提出会诊报告,帮助小煤矿完善整改措施。
  煤矿企业要在企业自查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认真做好以下整改工作:一是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通风稳定可靠;三是按照应抽尽抽的原则,加大矿井瓦斯抽采抽放力度;四是建立完善可靠的监测监控系统,实现矿井瓦斯有效监控;五是完善组织机构,强化专业人员配备;六是狠抓隐患治理“六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监控的要求,对煤矿的整改工作实施挂牌督办,落实督办责任,跟踪整改进度和质量。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和巩固成果阶段(2010年7月~2010年9月)。省煤炭局会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制定检查验收标准。各市煤炭管理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照该标准联合对辖区内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达到验收标准要求和整治期间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的小煤矿,要在当地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并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对拒绝整改和不具备预防重大瓦斯事故能力的小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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