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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发[20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5次政府常务会议(12届38次)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一日

  衡阳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交易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转让、入股、联营联建、置换和赠与。土地交易涉及房产转移的,房产转移按有关房产交易的法律、法规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作经营性用地的交易属土地一级市场管理范畴,一律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土地二级市场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土地交易有形市场,作为土地交易场所。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本市土地交易市场的承办机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不得交易: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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