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无序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榕政〔2009〕13号)
近来我市城区及城乡结合部出现较多无主流浪犬及犬伤人、吠声扰民等现象,影响了城市文明和市容环境卫生,侵扰他人正常的生活秩序,严重威胁市民人身安全。为此,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州市养犬管理办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养犬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本市五城区各街道;
(二)鼓楼区洪山镇、晋安区岳峰镇、仓山区仓山镇、马尾区马尾镇的全部区域;
(三)晋安区新店镇、鼓山镇、仓山区盖山镇、建新镇、城门镇、螺州镇、马尾区亭江镇的镇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家庭(个人)只能饲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独立住宅单元或独户居住,且每户限养一只。
三、除军队、武警部队、公安、司法部门及科研、医疗机构用犬外,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
四、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指定注射点对饲养犬进行预防狂犬病疫苗注射,取得《犬类免疫证》后到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登记。
五、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饲养犬的管理,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允许出户时间为每日晚19点至次日凌晨7点;
(二)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遇到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注意避让;
(三)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和休闲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五)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违反前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没收犬;违反前款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