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设计施工
(一)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必须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二)安装的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不得影响税务、计量、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等性能。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压力管道(GC2)、石油化工工程设计和施工等资质;从事防爆电器改造的单位应为取得防爆电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防爆电器制造单位;油罐车的改造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单位进行实施,改装单位应为列入国家发改委所发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具有生产油罐车资质的单位和企业。
(三)各油品经营单位应按相关部门规定,及时将治理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分别报市环保局、经贸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审查备案;中石化、中石油、中油BP中山分公司所属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由上述公司统一上报。
(四)各油品经营单位应做好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的消防安全事故防患工作,涉及建设、规划、税务、计量、消防(包括安全距离)、防爆电器、安全生产、安全运输等内容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五、检测验收
(一)市环保局根据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完成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工作。市环保、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环保、安全、计量及防爆电器等检测验收。
(二)各油品经营单位在申请检测验收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书。
(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治理改造完成后,须经过环保、消防、防爆电器、计量、安全等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监督执法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单位,环保部门不准予其通过排污许可证年检,并按《广东省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市经贸局不准予其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未经验收合格的油罐车,交通局不准予其通过油罐车年度审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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