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府办〔2009〕76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落实当前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加强油气污染排放控制,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广东省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粤环〔2009〕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0月16日起全面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我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中山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邓小兵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叶富强副秘书长、市环保局罗焯添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经贸局、交通局、质监局、安监局、公安消防局、监察局、法制局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詹根祥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具体工作人员组成。
二、治理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储存、收发汽油的储油库(含炼油厂)、运输汽油的油罐车辆和汽油经营场所(加油站)必须按要求进行油气回收综合治理。
三、时限要求
(一)全市现有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油罐车必须在2010年6月1日前基本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治理后分别达到《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
(二)为保障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安全有序开展,中石化、中石油、中油BP中山分公司要按有关要求分期分批对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改造工作进行统一规划,保障市内油品正常供应,并将治理情况定期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中石化、中石油、中油BP系统以外的油品经营单位自收到治理通知后,合理安排组织开展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工作。
(三)从2009年10月16日起,我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以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装置或设施,确保达到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并由相关部门按职能纳入日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