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教〔2007〕7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农村义务教育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全省基本补助标准由每生每年补助300元提高到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750元。享受补助的困难学生占寄宿生的比例应不低于8%。所需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济南、烟台、威海、东营、淄博5市省财政承担40%;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莱芜5市省财政承担60%;德州、滨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6市省财政承担80%。市与县(市、区)的经费分担比例由各市确定。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扩大补助比例,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责解决。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
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的教科书,从2008年春季学期起,免费提供地方课程的教科书,并适当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免费提供国家课程及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分别由中央、省级财政负担。
从2009年春季学期起,部分科目的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为保证循环使用的教科书质量,中央及省级财政每年按照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农村中小学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根据国家关于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并分2年落实到位的要求,我省决定2008年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240元提高至295元,农村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由340元提高至445元。2009年,农村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提高至350元,农村初中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提高至550元。提高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省与市仍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定的分担比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