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8〕90号)
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市政府第20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北京市实行公共场所禁烟的又一重大措施,是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义务的需要,也是实现北京奥运会“绿色奥运”理念、举办“无烟奥运”的迫切需要。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北京市体育局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局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督导检查。领导小组由市体育局副局长苑振洲任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室主任许广树和市体育服务事业管理中心主任贾宝瑞任副组长,局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体育服务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局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具体协调。
二、各单位要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员队伍。各训练单位的科室及班队、各种训练场馆和体育经营场所的单体建筑内,均要确定一名以上检查员;其他人员较少单位、机关处室至少保证有一名检查员;局奥运工作各团队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组织并设立检查员。请各单位于4月30日前将本单位领导小组与检查员名单报局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单位要在5月1日前通过海报、标语、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并按照《规定》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配齐禁烟标志。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深入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市体育局各职能处室在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一并对相关单位进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县体育局也应加强对辖区内体育设施及体育经营场所禁烟工作的检查。
五、各单位主要领导要模范带头落实《规定》,并切实负起组织落实和督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