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蔬菜产品全程追溯
(一)外埠和本市基地蔬菜进入我市批发市场的应提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基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二)蔬菜经外埠批发市场进入我市批发市场,应提供外埠批发市场出具的销售凭证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三)未经认证的蔬菜进入批发市场,要出具县一级政府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及产品质量证明,方可入市经营。
(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要做好销售衔接工作,批发商销售蔬菜应向零售商出具《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详细填写销售单位、销售日期、商品名称、产品产地等内容。 批发市场要认真落实《北京市蔬菜批发市场管理规范》,建立市场索证索票制度,查验蔬菜产品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产品标签和标识,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零售市场要与批发市场实行挂钩制度,索要批发市场出具的《北京市市场销售专用凭证》,并建立销售台账,以便于全程追溯。
三、推行现代化管理,引导采用先进管理手段的经营者进场经营
(一)实现检测数据网上传输。批发市场要与农业、工商检测部门实行检测数据网上传输,实行现代化管理,对检测合格的基地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二)逐步实现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各市场要积极引入具有追溯标识的蔬菜和包装规范的品牌蔬菜进场交易,对有追溯标识的蔬菜进场交易予以优惠。
(三)用“场地挂钩”协议、蔬菜质量承诺协议等方式推动蔬菜质量准入工作的开展。协议中应规定:批发市场对进场交易的车辆以双方认同的方法对蔬菜质量进行检测,市场有权处理检测不合格的蔬菜。对多次检测不合格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采取退出机制。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有权依照协议禁止其再次入场经营。
(四)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在对批发户进行监管的同时,市场应对大型物流配送公司给予优惠条件,引入大型物流配送企业参加批发经营活动,推动物流配送机制的建立。同时,鼓励流动商户、小规模商户成立物流配送公司,将收购网络做大做强。
(五)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以IC卡监管体系为依托,提升农产品质量监控的技术含量。实行电子结算,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