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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

  为保证首都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工商局、市农业局、市食品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批发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北京蔬菜市场准入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蔬菜市场准入制度,推动实施蔬菜市场索证索票制度和建立可追溯制度,保证蔬菜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强化产销衔接

  (一)进一步加强市场经营者主体资格管理,保证交易主体的合法性。工商部门要在全面清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基础上,规范批发商的主体资格,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批发户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二)明确外埠蔬菜生产基地进京的主体资格。申请进京的外埠蔬菜基地(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相关认证。

  (三)加强基地与经销户的衔接。市工商局将各批发市场经营户的情况通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通报各省(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促进外埠进京蔬菜生产基地与市场经营户建立稳定的购销渠道。市农业局将进京蔬菜基地情况通报市工商局,由市工商局通报各大批发市场,作为市场“场地挂钩”的依据。

  (四)推动批发市场蔬菜经营分区制度。各批发市场应按照蔬菜产品质量保证情况划分基地经营区,制备明显易辨的标志用以区分不同生产基地。进场批发的车辆在出示证明或产地证明和产品质量证明后,在市场管理人员的引导下,到市场划分的经营区域中经营。市场应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管理进场车辆,不许跨区、越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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