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管理规定
(一)示范单位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的指导、组织和管理。
(二)示范单位每年度应做出文字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示范单位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知有关部门更新。
(四)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示范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对被3次查实有服务质量问题的示范单位,报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五)示范单位发生下列情况的,由省中小企业局取消示范单位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一年内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不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登记的; 5、多次被中小企业投诉,有损于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工作,使其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在综合评价中建立以社会形象、机构能力、服务业绩和奖励性附加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评审指标体系。
一、社会形象评审 推荐人评价意见。
二、机构服务能力评审
(一)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 专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相应比例;
(二)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相应比例;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具有相应的服务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国家级或省级的资质、等级等证书。
三、服务业绩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