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同一家中小企业或同一社会团体每年推荐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名额不超过2个。
(三)推荐单位须出具有参考价值的文字材料,否则其推荐材料视为无效。
第四章 确认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确认标准。示范单位的确认以社会形象、服务能力和服务业绩为主要内容。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机构代表和专家,根据《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针对不同专业服务行业特点,制定具体评分标准,报省中小企业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评委会的组成。评委会由省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评委包括省中小企业局和综合服务机构、有关中介服务行业组织、有关工商业类行业(企业)协会(学会)和专家代表。一次评选的类别较多时,可分类别(或按行业特性相近的类别)组织若干个评委会评选。
第十一条 确认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向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申报。
(二)地级及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报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向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申请确认示范单位的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对因资料不全的,在时间许可时,应及时通知有关机构限期补足材料。
(四)评委会评审。评委对申报材料按评分标准予以综合评价计分。按各评委评分结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取其余评委评分的平均分即为所得分数。各类机构按所得分数多少,确定示范单位候选名单。
(五)各类示范单位候选名单报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后发文公布。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二条 扶持措施
(一)省中小企业局在媒体上公布示范单位名单,并组织推介宣传活动,提高其知名度。
(二)示范单位参与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计划。
(三)示范单位优先参加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服务活动。
(四)示范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固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