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得到确认的示范单位,采取每两年重新确认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单位确认实行择优原则。在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登记的服务机构中,择优确认对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动作用的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凡是已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登记了机构信息资料的专业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自愿申报参加示范单位的确认:
(一)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服务,积极参加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活动,受到广大中小企业良好评价的。
(二)服务质量优良,内部管理规范,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受到公认评价和表彰的。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在省内本专业服务领域起龙头带动作用的。
(四)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以及相应的服务场地、设施,有参与实施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的建设能力、组织能力。
(五)机构依法经营二年以上,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推荐要求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
(三)机构登记、注册执照复印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主要人员的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六)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八条 推荐要求
(一)申报者提供3家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的评价推荐意见,或1个社会团体的评价推荐意见。社会团体可以是省级以上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其他工商业类行业、企业协会、学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