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5日)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4〕49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精神,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2.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综合评价计分办法
3.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申报表(略)
4.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表(略)
5.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推荐汇总表(略)
二OO四年八月五日
附件1: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确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根据省政府同意的《印发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中小企)[2004]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管理规范,服务效果突出,社会贡献大的专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要以优质示范服务,带动全社会的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示范单位确认工作的组织、协调;广东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委托负责示范单位确认的具体工作。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当地省级示范单位以及确认申报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