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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1) 建立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机制,由市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局实施认定工作(每年2至3户),对被认定为市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对每户一次性拨款50万元,支持其进行技术创新,优化产品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该资金在企业启动项目之后拨给,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注: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并承担了结构调整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企业,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认定后,省财政对每户拨款200万元,支持其进行技术创新。)
  (2) 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开发任务的重点依托企业经市经贸局认定后,有关项目新取得的生产性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3) 重点依托企业,其承担关键技术和行业共性技术开发任务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享受达到一定增长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4) 企业可获优先推荐发行股票上市;其科技人员等出国(境)进行合作交流、商务活动,外事、公安部门给予特事特办。
  (5) 企业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息、红利,直接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列为个人所得税计税所得额。

  2. 重点项目可享受以下政策:  对于被确定为市级重点科研试制项目、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在计划审批、融资渠道、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和扶持。其中,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新取得的生产性建设用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对于重点技术改造和扩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优惠。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经财税部门批准后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用于上述改造和扩建项目,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考核时视同实现利润。

  (三)对口产业向功能区和东部部分产业向我市西部转移的政策措施

  1.我市东部企业在西部斗门区、金湾区投资兴办配套型项目,受让土地的地价从优;使用新征土地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其中,经省级和市级科技部门审定的先进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及其投资开发项目,以及由省经贸委和市经贸局认定的技改项目,在被认定或实施技改期间,新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租金予以缓收。

  2.我市市区内对口产业(如化工、织染等)向功能区和东部部分产业(劳动密集型)向我市西部转移的项目,符合本调整方案和有关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的规定,又不需国家和省平衡的,可实行投资项目备案制。经市经贸局备案确认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享受技术改造投资抵免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等;其中,经省经贸委、市经贸局审核符合国家和省、市技改贷款贴息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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