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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2000年《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珠字[2000]35号)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还要贯彻落实下列政策和措施。

  (一)针对不同类别产品的政策。

  1.对于鼓励发展类产品,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并适当地给予资金支持。其中,对于那些确有必要发展,但因技术难度高或所需投资额巨大、回收期长等原因,企业没有积极性或没有能力发展的产品和项目,政府将在政策和发展环境上加大扶持力度,并承担必要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政府已有的科技开发等专项资金,应重点用于扶持和补贴这类产品项目的建设开发。我市原有的科技开发等专项资金,也应重点用于发展这类产品和技术。对于各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市的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可以与各区的扶持政策配套使用。对于那些企业有积极性、也有能力承担的产品和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协调引导、鼓励支持的办法。要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允许在当年度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或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省政府和市政府已经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投资风险担保基金”也要重点支持这些产品,以发挥杠杆作用,引导和鼓励更多的社会风险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2.对于改造提高类产品,市政府的挖潜改造资金,可通过补贴和贴息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其发展。同时,这类产品的项目应优先纳入改造和建设计划,优先申请国家技改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优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
  3.对于限制、禁止和淘汰类产品,我市工商、环保、国土、质量技术监督及安全监察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淘汰、取缔那些污染严重、破坏资源、技术工艺落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品和企业。其中,严禁新设生产淘汰禁止类产品的企业,对现有的这类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取缔;对于企业新上或扩建限制类产品项目、或新成立生产限制类产品的企业,未报经省、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开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

  (二)针对重点依托企业、重点项目的政策  1.被确定为的市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依托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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