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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2009年冬季防火工作方案的通知

  2.行业复查。各级政府要组织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成立检查组,对行业、系统所属单位自检自查情况逐一进行复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进行复查;各乡(镇)公安派出所、村委会负责对村屯进行复查;教育、卫生、民政、广电、建设等行业和系统负责对学校、医院、养老院、广播电台、建设工程单位进行复查;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寺庙等古建筑、地下场所等单位进行复查;铁路、交通等部门负责对火车站、客运站等管辖单位进行复查;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文化、商务、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性场所进行复查。重点检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冬季防火自检自查情况、消防安全状况以及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情况。对自查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存在火灾隐患或严重消防安全问题的,应依法依纪予以查处,并要求限期整改落实。12月20日前,上述各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向属地防火安全委员会上报复查情况,包括检查单位名称、数量、发现火灾隐患具体问题、督促整改的具体措施、依纪予以处分的人员等具体内容。

  3.专项检查。各级政府要将冬防工作与全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深入开展冬季消防安全大检查行动,将行动贯穿于冬季防火工作的始终。同时要全面推行错时监督检查工作制,针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集中夜查行动,把警力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高发部位,全力做好火灾防控工作。并做到“六个必查”和“六个一律”: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对检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违法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验收合格、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一律依法责令立即关闭;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以及其它燃烧后产生剧毒烟气的易燃材料装修装饰的,一律责令停业整改;对人员密集场所室内一律不得使用任何烟花和爆竹。对拒不整改和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营业的,要坚决依法拘留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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