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企业内部控制评估。
(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是指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市国资委和监事会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编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的企业,其财务决算合并报表也应纳入财务报表审计范围。
(二)企业内部控制评估是指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按照市国资委出资人监管工作要求,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范性、全面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发表评估意见,出具内控制度评估报告。
六、试点工作的组织
(一)被市国资委选中参与2006年度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和市国资委有关年度财务决算等工作文件以及《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合理抽调审计工作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做好企业2006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二)为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财务决算开展审计工作,2006年度被选中企业审计费用由市国资委统一支付;2005年度10家试点企业(首创、电子控股、基础设施、北汽控股、城建、公联公路、建工、公交控股、北辰、一轻)审计费用仍由市国资委统一支付。
(三)2007年度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竞聘工作将正式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承办。
七、工作的要求
(一)企业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开展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审计证据提供必要条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认真对照检查,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二)受市国资委委托,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认真遵照《独立审计准则》以及其他职业规范,并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市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统一工作要求,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实施审计;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出具准确恰当的审计结论及意见,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对应关系应当恰当、严密,审计结论披露信息应当全面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