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竞聘工作成立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工作规定程序和工作要求,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竞聘材料进行评分。评审委员会由财政和审计部门、企业财务负责人、市国资委相关处室和监事会办事处工作人员组成,市国资委纪委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当场公布被选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三)根据评审工作结果,市国资委与被选中会计师事务所商谈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组织等相关事宜,并与所确定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
2005年度确定统一委托的10家试点企业,应将企业资产总额、户数等变动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并附详细文字说明,市国资委将与10家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续签《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为保证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质量,被选中的会计师事务所最多只允许负责2家企业(不含2005年度统一委托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如会计师事务所同时被3家企业选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自行选择放弃其中1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原则上统一委托1家会计师事务所承办;对于所属子企业户数较多,分布地域较广的,可由企业集团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包括主审所和参审所,最多不得超过5家)共同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如果包含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同时考虑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业资质。
(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29号)要求,“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连续承办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不少于2年,但对同一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不应连续超过5年。”此次企业在推荐会计师事务所时,如该会计师事务所自2003年至2005年已经连续3年承办该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今年原则上不应推荐该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竞聘。
四、审计工作的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资评价字〔2004〕3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统一委托工作要求,企业的审计范围应当包括:
(一)企业集团的合并会计报表;
(二)境内执行企业类会计制度的全部子企业;
(三)所属各类事业单位;
(四)各类基建项目或者基建财务(含技改);
(五)按照规定执行金融会计制度的子企业;
(六)所属独立核算的其他经济组织。
市国资委统一委托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企业,除所属境外子企业(实体在境内除外)、涉密子企业和其他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纳入统一委托审计范围外,其他子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均须纳入统一审计范围。纳入统一委托范围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时,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应积极做好工作引导企业在市国资委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今年有困难的,明年必须纳入统一委托范围。境外子企业应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自行组织审计,并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报市国资委统一委托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五、审计工作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