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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京国资考核字〔2007〕1号)


市国资委各企业:
  为继续做好2007年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工作,充分发挥工效挂钩办法对企业工资总量的调控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市国资委监管范围内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较规范、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二、实施原则及事项
  (一)挂钩效益指标和基数的确定原则
  1.挂钩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为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挂钩效益基数的确定: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原则上按照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新挂钩的企业原则上以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二)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原则
  1.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对当年企业新接收的复转军人、占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可在当年挂钩工资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一年度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对挂钩企业因其他情况增减的人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办理。
  2.新挂钩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上报市统计局劳动情况表(I104表)中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原则
  挂钩浮动比例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增长而增长的最高比例,也是企业工资总额随效益下降而下降的最低比例。挂钩企业要坚决贯彻“既挂上,也挂下”的原则,对效益下滑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原则上按核定的挂钩比例下浮,但应保证其当年实发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按下列公式确定:


   L     L   R1
F= ----×[1 - ---- + ---- ]

   G     G   R2


  其中:F---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L---当年实现效益基数
  G---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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