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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萍府字〔2005〕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突出保障重点,切实维护城市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平安萍乡,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萍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5号)精神,经市政府2005年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由每月每人1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元(非常补对象仍维持原标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常补对象保障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落实。市、县(区)财政部门要随着保障标准的提高相应增加财政预算,落实保障资金。各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管理机关,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政策办事,严格条件,规范管理,切实做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形成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高有低的良性运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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