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取消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新出法〔2003〕192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我局目前正在实行的"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审批事项,已经列入国务院和市政府公布的"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取消。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通知,我局从即日起取消"认定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和"认定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两个审批事项,停止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认定工作。2002年4月30日我局公布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中"认定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程序"( BJXSACB008-2002)和"认定国家级书刊印刷定点企业资格程序"( BJXSCCB004-2002)两个程序规定即行废止。
二、经我局认定的2003年度书刊印刷定点企业,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视为已经批准的出版物印刷企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2003年内,达到《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和《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从即日起,我局按照《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的规定和我局"印刷企业设立程序" (BJXSACB001-2002),直接受理、审批设立出版物印刷企业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