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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2年度报刊年度核验的通知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2002年度报刊年度核验的通知
(京新出报[2003]54号)


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市属各报刊出版单位: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做好2002年度报刊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报刊司[2003]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北京市将于近期实施2002年度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年度核验对象

  北京地区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并通过2001年度核验的报纸、期刊(截止3月1日登记不满6个月的新办报纸、期刊除外)。

  二、年度核验期限

  报刊年度核验期限为200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未办理年度核验手续者视为自动停刊。

  三、年度核验办法

  1、各报刊出版单位须填写《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2002年度连续出版的30期样报、2002年第四季度(季刊、半年刊、年刊全年)样刊一套。
  2、中央单位主办的报纸、期刊由其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到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手续,市属报刊直接送我局报刊处办理核验手续。
  3、今年我局将继续到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人大书报资料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新华社等报刊数量集中的单位上门年检服务。上门服务期间照常对外办公。

  四、年度核验要求

  本次报刊年度核验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的有关精神,将重点检查:
  1、报纸、期刊是否按照确定的办报(刊)宗旨、业务分工范围出版;是否存在擅自增加主管主办单位、一号多版、多邮发代号、擅自出版增刊、擅自改变或增加文种出版、违规刊登广告等问题。
  2、重点清查出卖报纸版面、期刊刊号的问题。对出售、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报刊出版权,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报刊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委托、承包等方式参与报刊编辑活动的违规报刊,将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处理。
  3、要认真执行《关于对新办期刊实行试办期制度的通知》(新出报刊〔2000〕1532号),结合年度核验工作,对两年试办期满的期刊,由其主管部门进行验收,报总署核准。两年试办期内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取消其出版资格,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撤销登记。
  4、本次年度核验市版权局版权行政管理处将对报刊执行《著作权法》有关情况进行抽查,未通过《著作权法》检查的报刊不得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五、报送年度核验材料的要求

  根据新闻出版总署《通知》的要求,今年的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工作将结合建立总署报纸、期刊管理数据库工作进行。《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的电子文件及说明、《报刊汇总表》将在我局网站公布,报刊出版单位及主管部门可从网站下载。请各报刊出版单位将有关资料录入《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用A4纸打印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局(公章复印无效);请中央在京各报刊主管单位将所属报刊有关资料录入《报刊汇总表》,通过E-mail传输至我局。《报纸(期刊)年度核验登记表》将作为报刊数据库的基本资料,请各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力求数据全面、准确。

  六、收费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财政局京价(收)字[1999]第323号文件的规定,本次报刊年度核验收取社会文化管理费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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