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年度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