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调整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审批权限的通知
(京新出发〔2002〕582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
鉴于区(县)机构改革已经完成,管理机构已基本健全,经研究决定,我局不再负责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由区(县)文化委员会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审批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设立、发证和年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开始受理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申请,并按照我局2002年4月29日下发的“出版物零售企业设立和变更”程序规定和“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审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
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各区(县)不再另行制订设立出版物(含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程序规定。
二、按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今后不再批准设立单独的录音制品零售、出租企业,只批准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
三、批准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四、按照《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区(县)审批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统计表和审批文件复制件或其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五、音像制品经营审批工作是音像市场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区(县)音像审批部门要明确分工,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依照《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对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认真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