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游艺娱乐场所使用游戏设施设备必须是依法生产、进口的,经文化部内容审查通过并公布的产品;
7.游艺娱乐场所的游戏、游艺应严格实行分区经营。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五条、第
七条、第
八条,《
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申请(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没有《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境外投资人等人员所在国家、地区有关机构或者驻华使领馆及有关派驻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声明核查属实文书;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6.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7.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的有关文件。
文化行政部门在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前,还应当核验环境行政保护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