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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2009)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二)受理岗位:
  行政许可受理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二)审查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审查岗位:
  审查人员(承办人、负责人)。
  (四)岗位职责:
  按照审核标准对受理意见进行审查。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查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受理人员意见的,应与受理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与受理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四、决定
  (一)审定标准:
  同审查标准。
  (二)岗位及职责:
  审定人员(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退受理人员。
  (三)结论及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人员应制作有关文书,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并转受理人员。
  受理人员进行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
  送达时限: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五、许可内容变更程序要求
  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到市文化主管部门重新报批。
  六、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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