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2009)

  五、监督检查举报
  许可事项政策咨询电话:82210798
  本单位举报监督电话:82210751
  公告查询网址:http://www.bjwh.gov.cn/7/gonggao.htm

  (二)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项目序号:19-12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数量限制:无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项许可不收费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单位应为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
  2.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
  3.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
  申请单位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市文化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应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4.资金安排计划书和资金证明,资金证明是指由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的证明,或者其他单位同意借款、投资、担保、赞助的证明及该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当月基本存款帐户存款证明;
  5.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6.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7.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8.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9.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区、县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
  (一)受理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