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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2009)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的通告
(京文研发〔2009〕793号)


  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职责分工,市文化局对本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调整,并进一步修订了相应的行政许可程序。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文化局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许可程序的通告》(京文研发〔2008〕605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北 京 市 文 化 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许可程序

  一、行政许可项目
  1.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2.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3.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5.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二、行政许可程序
  (一)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社会艺术考级机构开办审批
  项目序号:19-11
  法定实施主体:市文化行政部门
  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艺术学校、专业艺术团体、专业协会和艺术事业单位可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主要业务与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相关,并具有良好的艺术、学术水准和社会信誉;
  3.自编并正式出版发行的艺术考级教材;
  4.申请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必须有本单位的相应专业的考官,并且本单位的考官应当占考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5.适应艺术考级需要的场所和设施;
  6.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7.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三)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拟开办的艺术考级专业,设置考场范围,考级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开办资金的数量和来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申请书由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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