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我区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宁政发[2009]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我区体育健儿不畏强手、顽强拼搏,取得了1枚金牌、1枚银牌、4枚铜牌及团体总分154分的优异成绩,我区代表团荣获“体育道德风尚奖”,实现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宁夏争得了荣誉。
为弘扬中华体育精神,进一步激励全区广大体育工作者牢记使命、团结协作、奋勇争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单位和教练员、运动员予以表彰。授予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体育运动学校、平罗县体育中心“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冯庆波、尹玉柱、王新英、康小伟、林昭、王勇刚等6名教练员“优秀教练员”称号;给运动员于静记一等功,给运动员左长辉、马进文、黄宝光分别记二等功,给运动员耿冰娃、杨涛、杨炳武、齐木德分别记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奖励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为我区竞技体育事业求突破、上水平再立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