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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及时指出被检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隐患或安全责任制不健全的单位,并填写安全问题整改通知单,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及时报告。

  第六条 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单位,检查人员应向有关安全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的上级单位。

  第七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出版物市场管理处、稽查执法大队组织协调本市出版物市场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五:
关于加强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
安全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举办图书节(书市)等大型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在向公安部门申报审批的同时,应将活动方案及安全措施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对不经过审批及上报备案,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具备与活动形式、参与人数相适应的安全保证条件。活动的总体方案、实施方案和事故预案必须齐全、完备和可行,活动场所的设备、设施运转应符合安全条件。凡是没有按规定得到批准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安全组织指挥体系不完善的应一律停办。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或部门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活动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活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明确安全责任和责任人。

  第五条 主(承)办单位或部门应与各参展单位签订《治安防范、安全防火责任书》,明确责任。各参展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建立现场安全指挥联系网。同时要加强对参展人员的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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