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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关于加强本市新闻出版(版权)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第五条 北京市各类图书经营场所要制定防火、防爆、反恐、应急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购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火灾等突发事件,及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出版物发行管理处组织协调北京市出版物发行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四:
关于在出版物市场管理中
加强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出版物市场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执法部门在出版物市场管理检查中,按照职责范围将安全消防列入检查范围。

  第二条 对出版物市场进行安全消防检查的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网点、批发市场、展示展销、书库等出版物经营、储存场所,特别是大型出版物经营单位和集散地。

  第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市级新闻出版执法部门重点加强出版物批发单位和图书、音像市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文委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的出版物零售、出租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四条 安全消防检查内容包括:

  (一)单位内部是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职责,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责任人。

  (二)出版物经营场所通道、通风、喷淋、照明、消防等设施是否完善;是否存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问题;大型设备设施是否经技术部门检验;是否通过消防部门整体验收合格;是否按规定制定群众紧急疏散预案;出版物集中销售场所是否设置疏散通道平面指示图。

  (三)出版物储存库房是否符合安全条件(包括安全距离、防范设施、库房结构)。

  (四)对举办各类大型出版物销售活动的重点检查场地的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安全通道、应急出口标志是否畅通明显;水、电、气、热是否存在安全问题;临时搭建的舞台、展架、临时悬挂物、临时拉设的用电设备以及环境布置是否存在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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