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单位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排查隐患,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以解决,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第七条 各单位要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险情做好应急预案,组织紧急情况演习,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做到及时处置。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制度和安全信息报告工作,保证信息畅通无阻。
第九条 市区两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职责》要求,组织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对各印刷、复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在审批设立新的印刷复制企业时,要督促申办者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机制,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印刷复制业管理处组织协调本市印刷复制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管工作。
附件三:
关于加强北京市发行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级出版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全市出版物发行行业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行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条 在审批出版物发行企业时,要求申办方提供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实地查看时,要检查安全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有效。
第三条 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要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详细、周密的防火、防爆、反恐、应急安全预案。
第四条 未经批准或备案举办出版物展示展销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对活动负全部安全消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