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同时进一步规范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图书出版管理处、报刊管理处、音像电子网络管理处分别组织协调本市图书、报刊和音像电子网络新闻出版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附件二:
关于加强北京市印刷复制行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印刷复制行业各项工作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印刷复制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二条 各印刷复制单位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单位内部也要建立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三条 加强对员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知晓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范,并能够熟练使用应急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安排必要的安全经费投入,配备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并定期更换、检修,保证各种安全设施符合使用要求。
第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向有关部门及时通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动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