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关于加强北京市新闻出版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责任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的规定,在新闻出版行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证北京市新闻出版工作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单位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第二条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全面细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第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相应责任。主管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新闻出版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所属新闻出版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明确的安全责任分工,做到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全体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工作。
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整改。每次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