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适当提高印数。将其提高部分折合为印制成本或稿酬予以资助,以支持某些印数不足却很有出版价值的作品。
第十二条 适度补贴创作(一般不超过2万元)。凡经论证、审批,同意纳入本资金资助的项目选题,对其创作过程中所需必要经费(如深入生活所必需的差旅费、集中改稿的食宿费以及大额资料费等),可作相应评估,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力度。如召开作品研讨会,组织书评、报刊宣传、签名售书等活动。
第十四条 向书稿推荐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应报酬(可视作品成功度分等级议定)。
第十五条 向管委会及其常设机构组织的筛选、论证相关作品的专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本资金使用由出资四方单位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日常工作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负责,为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 申报。由具备出版长篇小说条件的北京市出版单位或北京作协工作人员填写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制订的《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申请书》,经出版社或作协负责人研究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一般应与年度市级重点选题同时申报,特殊情况特殊处理,不接受个人申报。
第十九条 论证。由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组织相关专家、相关人员进行充分论证,就是否资助和资助用途、款项数额等提出意向性意见。特殊情况可向专家个别咨询。
第二十条 审批。由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将专家意见与全部申报材料提交管理委员会,由管委会审批,决定是否资助、资助用途与款项数额。资金使用需经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签字方可支取。
第二十一条 市新闻出版局图书处和本资金管委会协调人应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可于10日内到市新闻出版局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