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专项出版资金管理办法》,特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一章 资助宗旨
第一条 本资金专为进一步繁荣北京市优秀长篇小说的出版,增强北京市文艺图书出版竞争实力而设,立足于"出成果",以保障北京市有足够的优势获得国家级有关重要奖项。
第二章 资助金额
第二条 本资金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分四年使用(每年50万元),每年资助三至五部优秀长篇小说的出版。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积极扶持北京市作家创作的优秀长篇小说的出版,对列入北京市文艺人才百人工程的青年作家的长篇佳作优先予以资助。
第四条 面向全国,积极吸纳一流作家的一流作品,并扶持具有创作实力或潜能的文坛新秀。
第四章 资助条件
第五条 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凡关注时代、题旨深刻,能够体现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振奋民族精神,达到思想性、艺术性、可读性三性统一的优秀作品,优先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作者应具有较强创作实力和较高艺术追求。申报的作品必须从未在任何刊物、出版社发表或出版过。通俗类小说,如武侠、言情、警匪、黑幕、恐怖等,不在资助之列。
第七条 已列为国家或北京市重点图书选题的优秀长篇小说。
第八条 其他具有资助价值的优秀长篇小说。
第九条 凡经本资金资助的长篇小说,优先由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所属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同时可在《十月》长篇小说版上发表,或者由北京市其他具备条件的出版社出版。
第五章 资金用途
第十条 适当提高稿酬。在原版税标准上适当提高1-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