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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活动的通知

郭 禾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郭毅青  中国新闻出版报副总编辑

曹绍平  新华社总编室总编

评选活动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事务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版权协会秘书处。

三、评选办法

“第三届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活动设立优秀作品奖、先进单位奖。

(一)、“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优秀作品奖”评选办法。

1、参评作品发表范围。

在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以及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新闻作品,包括动态消息、综合信息、新闻评论、专题节目、人物专访、通讯、特写、调查报告和新闻照片等,均可参评作品奖。

2、参评作品发表期限。

1996年6月1日(第二届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截稿日)?D2004年10月27日期间发表的作品,重点为2001年10月27日?D2004年10月27日《著作权法》修订三年来发表的作品。

3、参评作品评选标准。

参评作品的内容范围:包括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修法工作进行广泛深入报道,对版权保护促进产业发展的典型实例进行分析报道,对我国打击盗版的执法工作进行宣传等方面。

参评作品应对宣传著作权保护制度及其促进我国文化和经济发展、促进三个文明建设产生积极影响。

参评作品必须具备“四性”。思想性:体现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性:作品要真实,事实报道准确,符合《著作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新颖性:题材和表现手法新颖,有独创性,语言生动、简洁、通俗,易为读者(听众、观众)接受;及时性:能够不失时机地报道有关事件、人物,有新闻价值。

4、参评作品报送要求。

凡提交参评作品的,应就每件(部)作品填写“第三届全国著作权好新闻评选推荐表”(附后)一式3份,随作品一并提交著作权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文字作品中,消息一般不超过1000字,通讯等一般不超过2000字,其他作品一般不超过3000字;影视作品一般不超过25分钟。

参评的作品中,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应提交在媒体上发表时的原件(也可以是原件的复制件),同时提供打印或复印在A4复印纸上的复制品一式3份,字迹要清楚;广播电视作品、网络作品等光电介质的作品,应当提交光盘或普通家庭用录像带,保证再现作品的真实效果,并应附送文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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