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供应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金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人民政府定价,每年确定一次。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租金标准可以根据现在的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和政策确定。廉租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并根据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可适当提高租金标准。2000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定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收取,并纳入市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与管理。
第八条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装修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九条 建设廉租住房实行优惠政府。用地实行划拨方式。免交城市配套费、供配电增容费、供水增容费、人防工程结建费。
第十条 廉租住房租赁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是:
(一)申请人持最低收入家庭证明即《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银川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人申请,向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银川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已登记的申请者,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根据廉租房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轮候配租。
第十一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和倒卖,违反本规定转租、转借倒卖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承租住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建立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每年由银川市房产管理局会同银川市民政部门对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年人均收入重新核定一次。承租廉租住房的住户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收入标准时,应及时报告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按时腾退所租住房。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住房的,经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可在一年之内续租,并提高其租金标准,不能按期腾退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令其退房,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